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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李铁系国家事情人员认罪与上诉不排斥再审的门槛极高

2025-05-10 10: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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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二审果真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李铁一审时已经“认罪悔罪”却又选择上诉?李铁的辩护团队主张李铁是“非国家事情人员受贿”,以期减刑,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二审法院是否确认了李铁的“国家事情人员”身份?省高院借地要领院的地方进行二审是否稀有?此案的判决关于未来中国足球行业生长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立异基田主任、首席专家彭新林接受了长安街知事的专访。

认罪悔罪与上诉并不排斥

知事:2024年3月28日,李铁案一审开庭时,他既然已经“认罪悔罪”,为何又在一审结束后的上诉期最后一天选择上诉?

彭新林:李铁认罪悔罪,标明其有明显的悔罪体现,但一审结束之后提出上诉,应是对一审判决不平,包括可能认为相关罪名定性不当、量刑偏重等,提出上诉是其诉讼权利。

认罪悔罪与上诉并不相互排斥,上诉不代表其不认罪悔罪。凭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被告人不平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有权在法按期限内(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知事:如果李铁对二审判决依然不平,可以继续上诉吗?

彭新林: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他的两审法定程序结束了。

若李铁或其辩护人不认可判决结果,需证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执法上确有过失等问题,才华申请再审。此时就不是“上诉”,而是“申诉”。但启动再审门槛极高,届时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判断。

并且,申诉人对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绝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意思就是说,就算李铁方面不平、提出申诉,这期间他依然要在监狱服刑。

李铁作为国足主教练,系国家事情人员

知事:一审认定了李铁的5项罪名。关于受贿罪一条,李铁方面主张他不是国家事情人员,不切合其主体,以求减轻量刑。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法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是否明确认定了李铁的身份?

彭新林:李铁涉及的罪名较多,我们可以逐条看——?

在受贿罪中,李铁利用担当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简称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简称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当或者职权、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5000万余元。李铁的主体身份为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系国家事情人员。

在行贿罪中,2019年李铁为中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资助,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此时的身份是武汉卓尔俱乐部主教练,即非国家事情人员。

在单位行贿罪中,李铁的身份是卓尔俱乐部主教练,其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谋取中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卖力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资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李铁属于卓尔俱乐部所犯单位行贿罪(单位犯法)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国家事情人员受贿罪中,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当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当,为中原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角逐等事项上提供资助,先后收受中原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00万余元。李铁此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事情人员身份。

在对非国家事情人员行贿罪中,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中原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赢得角逐或获得有利角逐结果,与俱乐部卖力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角逐中配合或者消极角逐,中原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李铁在此的身份,属于中原俱乐部、卓尔俱乐部所犯对非国家事情人员行贿罪(单位犯法)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93条对国家事情人员的看法和规模作了明确划定。凭据该条划定,刑法上所称国家事情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事情人员论。除此之外,系非国家事情人员。

在李铁案中,男足国家队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下属足球队,而中国足球协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凭据执法授权和政府委托治理全中国足球事务。李铁所担当的男足国家选拔队、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的职务受贿,属于应当以国家事情人员论的情形。

知事:如果国足主帅是外国人,身份应该如何认定?外籍主教练也算“国家事情人员”吗?

彭新林:外籍主教练是否组成受贿罪,不取决于国籍,而是要看是否从事“公务”,好比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正式聘任并付与治理职权。

省高院借用地要领院场合,并不稀有

知事:关于李铁的受审法院,李铁案的一审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后,湖北省高院借咸宁中院的场合进行二审,这种情况稀有吗?

彭新林:这种情况并不稀有。凭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爆发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意味着,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所在并非牢固稳定,而是有一定的灵活性,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案件情况,从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发选择审判所在。

二审审理选择原审法院作为审理所在:一是便当当事人加入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更便于了解案情,开庭还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效果。

此案为中国足球生长敲响了警钟

知事:李铁案已成为中国足球反腐的标记性事件,您认为它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哪些重要的参考或引导意义?

彭新林:生长和振兴中国足球,是建设体育强国的一定要求,也是宽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李铁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国家对足球糜烂的重拳出击态度,也反应出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保存的深条理问题和挑战,包括积弊已久的灰色生态、在行业监督和治理方面的严重漏洞等问题,足球领域反腐斗争仍然任重而道远。

对李铁案的依法处理,也为中国足球的未来生长敲响了警钟。只有坚决惩办和有效预防足球领域糜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增强足球领域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体系,提升职业素养,重塑行业民风,才华彻底纠正足球行业的杂乱与无序,让中国足球真正走出困境、重振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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